江苏省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政策(13地市申报条件及认定流程)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21-11-04 15:05:34浏览次数:4798次
推动各市、县(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根据地方培育资金兑现情况,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库培育企业)给予培育奖励;省与各市、县(市、区〉按照联动的原则,给予入库培育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不低于30万元的培育奖励,其中省级奖励额度不低于15万元,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等领域创新活动。
苏州市级培育资金分配(10万+20万合计30万元)
(其中昆山,张家港,常熟,太仓不享受苏州市级政策)
苏州市的高新培育政策按照省市一次集中入库政策进行
进入苏州市级培育企业库:奖励10万元
在培育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再奖励20万元
昆山市
昆山高新企业和培育资金分配省市共计:55万+X万
昆山市:
进入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库:奖励5万元
培育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5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0万元
昆山辖区内:高新区(玉山镇)、周市镇、花桥镇、巴城镇、千灯镇、淀山湖镇、张浦镇各有配套补贴,详情咨询当地科技办。
张家港市
张家港高新企业和培育资金分配省市共计:45万+X万
张家港:
申报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奖励5万元
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奖励5万元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5万元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5万元
张家港辖区内:开发区(杨舍镇)、乐余镇、锦丰镇、塘桥镇各有配套补贴,详询当地科技办。
吴中区
进入高新技术培育库:奖励5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5万元
相城区
申报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奖励1万元
进入高新技术培育库:奖励5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5万
吴江区
进入高新技术培育库:奖励5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5万元
(一)高企申报奖励。对市培育库内企业,完成省高企培育库申报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入省库培育奖励。对市培育库内企业,经申报认定进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高企认定奖励。对市培育库内企业,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四)研发奖励。对当年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当年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5%比例奖励,最高20万元。
(五)引进奖励。从本市以外地区整体迁移至我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符合《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2019〕6号)相关规定),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由机构引进的,每引进1家奖励5万元。
在南京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只要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一)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
(二)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三)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追加5万元奖励。综合高企资质、创新水平、销售规模、税收贡献、成长速度等要求,年度评选10家成长型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秦淮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1)对重新申请并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2)对新落户我区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3)对市外迁入我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1、范围和条件
自认定后年度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标准
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分级奖励。
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后备)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南京市以外地区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同年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享受)。
按照市文件要求,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
为支持我区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区在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进入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发放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创新券”。
政策依据:栖霞区财政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扶持力度
对新认定的涉软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给予0.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2019年度雨花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1、着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高10%普惠奖励。
2、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 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首 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4、建立“瞪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制度,对列入培育目录企业,在创新投入、发展空间、示范应用、人才引进、融资上市等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全方位保障。
奖励可以累加享受,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可享8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江宁区创新发展行动纲要
支持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给予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50万元奖励,给予南京市以外地区迁入的有效期内、且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50万元奖励(中介代理机构引进的补助3万元/个),给予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高淳区企业创新主体培育2018—2020年行动方案》
对在南京江北新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于2018年8月1日后首次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认定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补助。
(一)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认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前一年研发支出1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前一年研发支出2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办法》
对当年度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市及各县(市、区)、功能区按照联动的原则给予奖励。其中,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的奖励,各县(市、区)、功能区按照不低于市财政支持额度的原则给予相应奖励,奖 励资金在高企3年有效期内分年度拨付。对有效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再次通过认定的,其申报过程中产生 的相关中介服务费用,纳入服务券奖励补贴范围,高给予5万元奖励补贴。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8万元;对首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入库培育奖励。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培育奖励补贴;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库的辖市企业,由各辖市安排培育资金给予支持。认定培育奖励 。对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上年度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15万元 奖励资助;对辖市上年度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助。对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上年度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奖励资助。
对新确认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及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到期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地方财政对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给予6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奖励补贴。对 市区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地方财政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 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淮安市:对首次获批的高企给予高40万元奖励补贴,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对进入省市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补贴。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投入力度。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库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培育奖励。对入库培育后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第二次及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
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省奖励补贴经费予以1∶1配套奖励补贴。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补贴20万元。
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以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并行为目标,聚焦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推动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向高端化、规模化发展,加快形成物联网、智能制造等特色产业集群。全面落实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入库企业在培育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再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
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获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项产品给予5000元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梁溪区委梁溪区人民政府筹备组关于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滨湖区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和完善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
此《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对上年度销售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当年给予一次性扶持3万元,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过后再给予2万元支持,对申报两次未批准的企业在以后申报中不再予以扶持;对新批准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新批准的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区政府关于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试行)》
高企认定奖励: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当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加大高新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重点辅导,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并在科技项目实施上给予优先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省后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省民营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加强对高新企业的培育和服务力度,建设全市高新企业服务平台,完善服务流程,提供专业服务,降低企业申报成本,提高中小企业申报积极性。加大科技企业上市培育扶持力度,实施“科企上市”计划,对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科技企业,根据其关键成长期的科技创新需求,集成各类资源,给予重点支持,对列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后备库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培育行业产品单打冠军,对经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产品给予适当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特色产业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
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重点辅导,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并在科技项目实施上优先支持。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入库企业在培育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
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50%,金坛区、武进区、常州经开区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设高效研发体系,创建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以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引领持续创新能力,夯实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基础和潜力,培育一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科创板企业、科技型上市企业。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企业主导或牵头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奖励。
对首次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60 万元补助(市级财政给予 40 万元,区级财政给予 20 万元);对重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 20 万元补助;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每家 10 万元补助(市级财政给予 5 万元,区级财政给予 5 万元);对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每家 5 万元补助(市级财政给予 2.5 万元,区级财政给予 2.5 万元);加强高企“梯队”建设,对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 1 万元补助。
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引培计划,制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备选库,对首次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推动广大小微企业向高成长、新模式与新业态转型。
全面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政策,重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兑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每通过一个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奖励2万元;每通过一个省级新产品投产鉴定,奖励1万元;每通过一个省自主创新产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奖励1万元。
对入库培育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地方财政奖励,首次通过认定奖励15万元,重新复审认定奖励15万元,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等领域创新活动。
新沂市唐店街道:当年达到申报三部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分别奖励10万元、9万元申报补助资金,申报成功后再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鼓楼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力度,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过区科技局审核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老高企到期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予通过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申报补助;对徐州市区域外、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我区,且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除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外,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或申报成功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选为徐州市创新型企业、科技小巨人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获得高企认定奖励的企业须出具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鼓楼区的书面承诺,如有违反(包括形式上未迁出但经营实质性迁出),所得奖励全额予以追回。(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照省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对第一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不少于30万元奖励。
强化资金扶持。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专项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做到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并积极争取省级配套资金;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库培育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享受省级不低于15万元奖励;对到期后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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